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云南省茶叶流通协会是由云南省内与茶叶流通相关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与本行业有关的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本会英文名称:Yunnan Tea Marketing Association,缩写: “YTMA”。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流通;本会团结和动员广大会员共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加强诚信建设。调查研究我省茶叶流通发展现状和趋势,提出促进我省茶产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政策建议;发挥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增进云南茶叶流通协会与政府部门间的联系与沟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按照公开、公正原则,推进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为茶农服务,为茶企服务,为茶行业服务,为各级政府决策服务和为消费者服务。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云南省民政厅。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云南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云南省。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云南省昆明市;
本会的网址:http://www.yntealtxh.com/;
本会微信公众号名称:云南省茶叶流通协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云南省委、省政府发展云茶产业的决策部署,开展茶叶流通相关的调查研究,提出促进我省茶叶流通行业绿色、可持续发展的相关政策建议;参与制定云茶产业发展规划、政策,提供决策论证咨询,协助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工作。
(二)推进行业自律,制定云南茶叶流通行业行规行约,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行业公平竞争。
(三)提出和参与制定、修订茶叶流通相关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标准;依法依规开展茶叶流通相关的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发布以及宣传推广,组织实施。
(四)提高从业人员职业素质,组织开展茶叶流通相关的技术技能、经营管理等职业培训;依法依规开展茶叶流通相关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五)组织国内外市场开拓、推广及营销渠道建设。组织参与茶业展会、博览会、茶会及茶业专业论坛、研讨会等茶事活动,促进云南茶叶流通消费。
(六)依法依规组织行业技术交流和技能竞赛,组织参加全国或全省规范、合法的评比评选竞赛;依法依规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组织行业产品的鉴定评价。
(七)依法依规开展茶叶流通行业相关产业链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开展茶叶评价检测溯源和相关的认证工作及其他相关业务工作。
(八)收集、整理和传递国内外茶叶经济信息和科学技术信息,开展信息交流活动和咨询服务;发布行业信息,进行市场分析、预测、预警。
(九)传播云茶产业正能量,推广普及云茶科学知识,宣传云茶历史、文化、成效。举办展览、展示,开展专题讲座、印发宣传资料、组织编写发行茶叶书籍、教材、资料等活动,建立云茶产业网络平台,编印会刊杂志。
(十)组织开展行业、会员企业与省内外及国外茶叶文化、经济、科技的学术研讨和交流合作。
(十一)举办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协会宗旨、提高影响力的公益活动,组织会员积极参与。
(十二)组织协调并增进会员之间的横向联系,促进行业内部的合作联系。
(十三)维护会员及行业的合法权益;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十四)接受政府职能部门授权、委托的有关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须经批准、授权、委托或备案后开展的事项,依法依规经批准、授权、委托或备案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是本会的主体,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单位会员更换代表,需向协会书面报告;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报协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单位会员为茶叶流通有关的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等,在本行业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为在本行业或相关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的专家、管理人员等;
(五)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入会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基本情况介绍、企业党建工作开展情况、企业LOGO、相关证书及证明材料等;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和牌匾,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获得本会发布的团体标准使用权;获得行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及其他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支持配合本会各项工作,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积极参与本会的各项活动;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七)积极对外宣传本会,为本会的发展献策出力;
(九)联络方式更改时及时通知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牌匾。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由本会给予除名:
(一)2年不交纳会费;
(二)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冒用本会名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给本会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订或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
(四)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制定和修改选举办法;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 审议本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十一)决定终止事宜;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每届任期 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有1/5以上的会员提议时,须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须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经全体会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一)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二)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
理事会的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经报批后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新一届理事候选人;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本会其他职务的,一并办理调整手续。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内部重要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四)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5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届期相同,
与会员大会届期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
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
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会人员出席方可举行,其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须经全体理事会人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理事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理事。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会长或有1/3的理事提议时,须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行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有良好声誉,从事本行业3年以上经历;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会员单位的人员担任,不得是近亲属,或者具有其他利害关系;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
第三十四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或秘书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特殊情况下,经会长授权可代表会长签署重要文件;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负责人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保存3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供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临时会员大会、临时理事会会议,均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四节 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八条 办事机构是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本会内设机构。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领导,执行本会决议。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对外开展活动时,必须冠以本会的全称,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本章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设立云南省茶叶流通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云南省茶叶流通协会红茶专委会等办事机构,并依据本会授权在全省范围内代表本会开展工作和活动。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本章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设立代表机构并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四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经理事会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六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和财务主要负责人及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审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及会员管理系统和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重要资料未经本会会长、秘书长同意,不得随意调阅。
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和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交纳的标准如下:
(一)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5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6000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元。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法合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本会建立专职人员聘任及其管理制度,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五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五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七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八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一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并征求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建议,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九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五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3年12月16日第三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